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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水处理剂厂家喝了啤酒 再喝白酒|污水处理厂喝上“郎酒”,“飘香型”碳源用对了地方

来源: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作者:Admin 日期:22-06-20 浏览:

  新式水处理剂厂家喝了啤酒 再喝白酒|污水处理厂喝上“郎酒”,“飘香型”碳源用对了地方

  新式水处理剂生产厂家喝了啤酒 再喝白酒|污水处理厂喝上“郎酒”,“飘香型”碳源用对了地方。近日,泸州市兴泸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泸州)有限公司举行酿酒废水协商排放签约仪式。

新式水处理剂厂家喝了啤酒 再喝白酒|污水处理厂喝上“郎酒”,“飘香型”碳源用对了地方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龙马潭区生态环境局、龙马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龙马潭区酒业发展促进中心相关领导出席本次签约仪式。

  拓展格局视野,改善营商优环境

  众所周知,在社会规划发展中,排污处理能力的建设需适度超前,这将导致在一定的周期内,排污处理能力会部分闲置。

  而有排污需求的企业,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排污合规,必将增大建设投资和后续运营成本。

  放宽格局视野后,“闲置”与“投入”有效接轨,将实现多方共赢,同时也是实实在在对地方营商环境优化改良的有效举措。

  兴泸污水公司以此为例,进一步打破思想的篱籓,突破行业桎槁,为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增砖添瓦。

  共建绿色生态,共享高质长发展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根据泸州市“一体两翼”特色发展规划,对于酒业板块也提出绿色发展的新要求,兴泸污水公司积极贯彻政策红利迅速落地,服务区域内酒企,推动泸州酒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在签约仪式上,古蔺郎酒公司总经理汪健表示,郎酒一直以来秉承应天地自然、绿色发展的理念,十分重视酒类废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本次与兴泸污水公司的合作,既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又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合力实践绿色、生态理念。本次签约仪式恰逢谷雨时节,期待双方合作一“谷”作气、携手共赢。

  兴泸污水公司副总经理温玉林表示,将充分利用公司在污水处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全力支持酒类废水协商排放、协同处置,共同坚守环保底线。

  公司将认真履行职责、评估成效、总结经验,不断优化酒企与污水处理行业的节能减排绿色发展“联谊方案”,更好为酒企服务。

  放错的碳源有了资源化利用依据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明确了酒类制造企业可与下游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约定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将不再受纳管排污标准的限制,实现酒类废水资源化利用。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修改单

  一、“1 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

  本标准也适用于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二、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三、在“3 术语和定义”中增加:

  3.10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四、“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增加:

  4.5 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限值。

  原 4.5 条编号修改为 4.6。

  五、“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

  5.7 对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

  5.8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六、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七、原“6 实施与监督”修改为“7 实施与监督”,原 6.1 和 6.2修改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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