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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离子聚丙烯酰胺CPAM厂家严斥化工厂偷排2650余吨废液污染长江,副董被判4年

来源:巩义市仁源水处理材料厂 作者:Admin 日期:19-03-16 浏览: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CPAM厂家严斥化工厂偷排2650余吨废液污染长江,副董被判4年

  阳离子聚丙烯酰胺CPAM生产厂家严斥化工厂偷排2650余吨废液污染长江,副董被判4年。将生产农药的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河道,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单位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化工)罚金1400万元,并退出违法所得1325万元;判处被告人天泽化工副董事长谭祖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钱军明、周书平、杨帆、许彩超、张良兴等5人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分别并处罚金12万元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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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该案是最高检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督办的长江流域系列污染环境案重大案件之一。

  一、案件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起,天泽化工生产农药中间体噁二嗪,产生的废液起初暂存在工厂东西大池。2017年2月,大池几乎存满,为不影响生产,谭祖明安排副总经理钱军明、环保部长周书平、副部长杨帆等人私自加装管道,将东西大池通过雨水公众井与如皋、靖江交界的界河相连。在谭祖明授意下,钱军明多次安排周书平、杨帆及员工许彩超、张良兴等人,将废液通过管道排放到与长江直接相连的如靖界河。因为废液直接排到江河会导致水体发红,谭祖明指示周书平等人在雨天偷排,利用雨水对废液进行稀释,便于掩人耳目。由于作案手法隐蔽,靖江市环保局检测到河道受污染后,对沿岸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才发现该公司暗管偷排的犯罪事实,并于9月5日向靖江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经认定,该公司共计排放废液2650余吨,属于危险废物。

  靖江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本案,发现天泽化工涉嫌单位犯罪而未被立案侦查,谭祖明作为主管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逮捕,遂督促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26日分别对天泽化工立案侦查、对谭祖明提请批准逮捕,并于5月7日作出批捕决定。7月5日,根据泰州市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移送至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27日,该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天泽化工及谭祖明等人提起公诉。

  2019年1月16日,该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上,检察机关认为,谭祖明是本案犯罪的提议者、组织者、领导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从严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天泽化工积极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并抽挖河水、河床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从宽严相济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角度出发,可以对企业生产负责人钱军明和技术骨干周书平、杨帆等人从宽处理,但应禁止其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司处理废液流程。对于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泽化工、被告人谭祖明等6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据悉,天泽化工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并对生产废液处置流程进行全面规范整改。

  二、最新发布:最严厉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我们要发展好经济,更要保护好生态环境。但是,仍有个别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想方设法偷弃偷排严重污染环境的废弃物和污水,严重影响当地环境,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间接或直接损害。对于这些违法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就应该重拳出击,发现一起,严惩一起。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2月20日消息,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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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

  1、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2、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3、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5、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6、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7、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9、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0、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11、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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